2017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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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7-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10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1月15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7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同意通过:

1、《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002252 股票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7-10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莱士”)分别于2015年1月5日和2015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亿元进行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2年,该额度可以在2年内循环使用。

2016年2月4日和2016年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调风险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将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10.0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00亿元,可循环使用;使用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自2016年2月22日起3年。

2017年11月20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使用2.50亿元及1.8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陕国投·持盈7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陕国投·持盈7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部分份额,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投资概述

为充分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陕国投·持盈7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盈78号”)部分份额,持盈78号信托计划规模总额为人民币5.00亿元,上海莱士认购其中的2.50亿元;同时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陕国投·持盈7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盈79号”)部分份额,持盈79号信托计划规模总额为人民币3.60亿元,上海莱士认购其中的1.80亿元。

上述两个信托计划均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其信托合同约定均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沪深A股股票、货币基金、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按最新监管政策执行)。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上述两个信托计划由我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上述两个信托计划期限均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成立满6个月后经上海莱士申请受托人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并至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受托人同意后,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托人。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信托计划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上述两个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2)支付本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3)向受益人分红,分红方式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上述两个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2)支付本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3)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全体受益人分红,具体以本信托合同约定为准;4)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全体受益人额外分红,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5)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该受益人调整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计划终止时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

按照双方约定,公司自愿为受益人A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且最迟不晚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24个月,以较早日期为准)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不能满足委托人A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的分配,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受益人A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

公司拟分别出资人民币2.50亿元及1.80亿元合计4.30亿元参与上述两个信托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中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7%。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揭示

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分别参与认购持盈78号及持盈79号两个信托计划的部分份额。当市场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追加值或止损值后委托人有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两个信托计划由我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可能出现委托人代表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信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

按照双方约定,公司自愿为受益人A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且最迟不晚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24个月,以较早日期为准)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不能满足受益人A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的分配,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受益人A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

此外,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经济周期、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投资管理等,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2、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投资决策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四、承诺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信托计划期间不属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属于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属于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承诺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信托计划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风险投资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3、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确保公司投资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证券资产管理,可提高公司证券资产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4、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