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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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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43股票简称:富煌钢构公告编号:2017-073号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议事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上述议案中,议案2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22日-2017年11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15:00至2017年11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群益楼407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杨俊斌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712,4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62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133,25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51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7,462,4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1095%。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剑桥律师、夏旭东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79,5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79,5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35,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5%;反对3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鲍剑桥、夏旭东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