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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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97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编号:2017-069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长沙市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联泰”)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长沙中院”)送达的(2017)湘 01行初520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2017年10月21日公告全资子公司长沙联泰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以及原告朱美玲、朱霞玲的《行政起诉状》,长沙中院受理原告朱美玲、朱霞玲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一案后,发现长沙联泰与上述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特通知长沙联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经审理,长沙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9月5日已发布望政[2015]40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原告的涉案房屋已经依法被征收为国有。被诉的望政国土字[2017]07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土地审批单》系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政国土资源第2018号审批单批准进行征收后,划拨给第三人长沙市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因此,被诉的划拨审批单的相对人不是原告,且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与被诉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予以驳回。原告如认为征收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应当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美玲、朱霞玲的起诉。

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宜虽然涉及长沙联泰的建设项目用地,但对长沙联泰建设项目的正常推进没有构成影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湘 01行初520号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