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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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017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17-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 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03

债券代码: 122207 债券简称: 12骆驼集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017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30日

●债券停牌日:2017年12月1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2月5日

●兑 付 日:2017年12月5日

●摘 牌 日:2017年12月5日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发行的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2月5日支付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金。根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骆驼集(122207)

3、发行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整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兑付日:2017年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98%,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80元(含税),并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本息为1047.8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本息为1053.82元。

三、本次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兑付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30日

2、债券停牌日:2017年12月1日

3、债券付息日:2017年12月5日

4、兑 付 日:2017年12月5日

5、摘 牌 日:2017年12月5日

四、本次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11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骆驼集”持有人。

五、本次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和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和本金。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骆驼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本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83号

联系人:张彦

联系电话:0710-3340127

传真:0710-3345951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姜丽君

联系电话:010-56800314

传真:010-6601803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