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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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7—066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自(以下简称“公司”、“原告”、“申请人”)分别为两起案件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1)在《敦煌7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一案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涉案金额为工程款2732.65万元,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24.18万元;(2)在《敦煌光电产业园330kv升压站电气设备采购合同》一案中,请求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3360万元,延期付款利息398.37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两起案件累计追索工程款及设备款金额为6092.65万元及利息422.55万元。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敦煌7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一案中,国电南自因与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工程合同纠纷,将其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甘民初143号】及《传票》,通知此案于2017年12月5日开庭审理。

2、《敦煌光电产业园330kv升压站电气设备采购合同》一案中,国电南自因与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及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加入两被申请人诉讼中。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7)甘民初116号】及《传票》,通知此案于2017年12月5日开庭审理,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 《敦煌7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地:兰州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被告: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敦煌市阳关大道888号(市政府二楼)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732.65万元;

(2) 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的金额为24.18万元(2732.65*4.75%*68/365);

(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3、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敦煌7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中标合同价为4987万元,其中设备款4100万元,施工费887万元。合同约定发包人(被告)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承包人(原告)中标合同价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000万元。设备到现场后,被告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项目并网后14天内设备款支付至90%,施工费支付至95%。质保金在项目并网后1年内支付完毕。该项目于2017年6月30日并网成功,目前项目正常运行。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拖欠工程款2732.65万元(不含质保金)。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支付。

(二) 《敦煌光电产业园330kv升压站电气设备采购合同》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地:兰州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被申请人(原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4弄5号

被申请人(被告):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敦煌市阳关中路888号市政府二楼

2、请求事项

(1)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原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诉被告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案号:(2017)甘民初第116号。

(2)请求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3360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398.37万元,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3)判令诉讼费由两被申请人分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3年8月21日两被申请人即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敦煌光电产业园330KV升压站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总包被告的敦煌光电产业园330KV升压站工程。就该项目的电气设备分包工程,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由申请人作为电气设备的供应方,原被告及申请人在2013年9月26日签订了《敦煌光电产业园330kv升压站电气设备采购合同》,在该合同中,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共同作为采购方,向申请人(供应方)采购升压站电气设备。设备采购合同总金额9660万元,支付进度为:截至设备投运,支付至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设备投运一年后支付。设备已于2015年1月19日整体投运,迄今质保期已届满。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应该收到全部货款100%。但是截至申请日,申请人仅收到原告累计支付的货款6300万元,余额3360万元逾期未付。

因《敦煌光电产业园330kv升压站电气设备采购合同》申请人产生的应收逾期货款3360万元,原告作为总承包方、被告作为发包方,负有共同、连带向申请人付款的义务,其中原告负有直接向申请人付款的义务,被告负有最终承担货款的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两起案件累计追索工程款及设备款金额为6092.65万元及利息422.55万元。因两起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甘民初143号】;

3、《传票》【(2017)甘民初143号】;

4、《加入诉讼申请》;

5、《参加诉讼通知书》【(2017)甘民初116号】;

6、《传票》【(2017)甘民初116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