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已回购股权激励股份的
公 告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7-093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已回购股权激励股份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条款,以及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17年7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取消协议离职或免职人员谢元展等13人激励资格,并决定对上述人员持有的4,84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1.48元/股予以回购注销。相关公告详见2017年7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因个别回购激励对象签署回购协议等资料时间的滞后,公司未能一次性办理上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期,公司已经办理了上述回购对象中12人所持有限制性股票共计397万股的回购(回购价格1.48元/股),该部分回购股票已于2017年10月30日完成了注销。详见2017年10月28日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次,公司继续办理了上述回购对象中剩余最后1名激励对象(沈木彬)所持有2016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87.5万股的回购(回购价格1.48元/股)。2017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875,000股已于2017年11月23日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1781797)。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17年11月27日(周一)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2,680,467,940元减少为2,679,592,940元。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办理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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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7-09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17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之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和核查情况
(一)公示情况
1、2017年3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旗滨集团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2017年11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2017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2、2017年11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办公系统公示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23日。公示期间,公司内部任何部门、所属企业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和公司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主体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律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符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2017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