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17-176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1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8%。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2月4日。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共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本次解锁期合计可解锁公司股票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8%。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6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董事唐根初、郭剑、黄丽辉因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对应的议案,其余六名董事参与了表决投票。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7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唐根初、郭剑、黄丽辉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案的表决,其余六名董事参与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5名调整为156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977万股调整为1957万股,其中预留授予部分50万股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增值权行权价格)由14.32元/股调整为14.25元/股。
3、2016年8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向激励对象乔赟先生一次性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50万,授予价格为17.39元/股。监事会对《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2016年9月7日,公司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登记,上市日期为2016年9月9日。由于4人放弃对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6名调整为152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为1903万股,预留授予部分50万股保持不变。
5、2016年12月1日,公司公告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50万股完成登记,上市日期为2016年12月2日。
6、2017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1.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25元/股。
7、2017年6月12日,公司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元,并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5股。截至公司此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完成,5名激励对象原获授的21.5万股限制性股票转增为53.75万股。
8、2017年7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数及价格的议案》,将上述回购注销的股数调整为53.75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5.656元/股。
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1.2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656元/股。
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共144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本次解锁期合计可解锁公司股票13,927,500股。
9、2017年9月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完成,共计144名激励对象合计解锁限制性股票13,927,500股,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9月11日。
10、2017年10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应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7万股,回购价格为5.656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届满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 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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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成就条件说明:公司未发生以上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成就条件说明:公司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上情形。
(3)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解锁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中第(1)、(2)项的相关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A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①锁定期考核指标: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公司解锁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在2016年-201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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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71,882.59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59,419.27万元,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以2015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高于20%,符合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B、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依据公司董事会通过的《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将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四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才可按照个人可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上年度考核均在A、B、C三档范围内,均属于考核合格。根据上述考核情况,并根据公司转增股本情况应当进行的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合计解锁375,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138%。
三、本次解锁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2月4日。
2、本次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1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8%。
3、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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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临时)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