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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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7-10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永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崔东旭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王卫东、赵振兴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10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关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7年11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交易,将其原质押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告,临2017-79)解除质押,相关解除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华虹电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715,241,427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54%,本次解质押后剩余质押股份数量为201,45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8.17%,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42%。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