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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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2017-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受理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

●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四原告请求判令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股份”或“公司”)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496342200元后,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074102155.4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截至2016年7月31日,宏达股份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733822元);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934150.5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2017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的一审判决,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4日、10月10日和10月1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5)、《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宏达股份关于就重大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临2017-059)。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最高法民终915号。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