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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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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7-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7-058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涉案金额:68,047,611.1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68,047,611.17元,公司经审慎考虑,确认营业外支出68,047,611.17元,预计将减少公司当期损益68,047,611.17元;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能否取得法院采纳,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市中院”)《执行裁定书》[(2017)黔01执69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14号],贵阳市中院受理了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黔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产投”)、本公司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述案件的起诉、判决、执行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03号、临2016-038号、临2017-030号)

二、本案件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贵阳市中院已向首黔公司、首钢产投、本公司和首钢集团下达执行通知书,但至今仍未执行。

据此,贵阳市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68047611.17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贵阳市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68,047,611.17元,公司在与审计机构会计师沟通后,经审慎考虑,确认营业外支出68,047,611.17元,预计将减少公司当期损益68,047,611.17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黔01执692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