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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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9证券简称:人福医药编号:临2017-141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7]1436号《关于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7,655,240股,发行价17.65元/股,共募集资金1,194,115,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31,836,107.4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62,278,892.60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10月27日到账,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2-0007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公司已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7年11月28日签署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表(单位:元)所示: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指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冠、王会然、洪亮福、周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保荐代表人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业务用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小写:5,000万元)(含本数)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即2018年12月31日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