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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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公告

2017-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166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7-063号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总计增持公司股份10,912,984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6266%,增持金额共计50,009,942.74元;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1,100,99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0632%,增持金额共计5,104,185.21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17年11月29日,公司接控股股东豫联集团通知,豫联集团于2017年11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34,439股,增持金额约为175,528.51元人民币,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0%。本次豫联集团增持为2017年5月12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的具体实施,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现将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868,044,8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4%;参与本次增持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增持股份的目的:鉴于当时公司股票价值大幅非理性下跌,公司股票价值被严重低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豫联集团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票。

(二)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 股。

(三)拟增持股份的金额:豫联集团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在公司股票价格低于5元/股时,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1、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豫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938,957,844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2%。

2017年8月24日,豫联集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完成,购回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60,0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8月25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7-131号公告,此部分股份购回与本次增持计划无关。

2、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持数量及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四、律师专项意见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 增持人即豫联集团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 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所需的披露义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167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获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2017年9月12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2017年9月1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7】1248号(以下简称“《无异议函》”),载明我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公司债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明确有关事项: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9亿元的公司债券,由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方式,由公司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组织发行,《无异议函》自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无异议函》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7-16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红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梅君女士、副总经理杨杰伟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在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2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不超过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关于公司拟在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2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1,022,89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9,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

2、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不超过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1,022,89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9,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律师 田云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