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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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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7)12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30日(星期四)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15∶00至2017年11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31人,代表股份258,763,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2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50,063,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0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699,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轶磊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授权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271,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9%;反对491,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授权事项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79,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756%;反对491,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2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董监高跟投计划授权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胡巍华、江利雄回避表决,同意119,974,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1%;反对45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了《关于董监高跟投计划授权事项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13,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7809%;反对45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1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271,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9%;反对491,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79,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756%;反对491,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2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制定〈跟投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304,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7%;反对45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了《关于制定〈跟投管理办法〉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13,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7809%;反对45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1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律师和叶远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