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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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86 证券简称:国芳集团 公告编号:2017-014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国芳写字楼1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国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余丽华女士因身体不适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孟丽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和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议案涉及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事项的议案;不涉及逐项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宋萍萍律师 周邯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