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7-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5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开庭通知。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位于诸暨市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商铺、诸暨市暨阳街道小陈家自然村鼎盛苑的18间商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两个诉讼,关于两个诉讼的前期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披露的临2017-02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于2017年10月26日披露的临2017-042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一、关于朗臻幸福家园14间商铺的诉讼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2017)浙06民终4133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上诉人”)

被上诉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一”)

被上诉人:诸暨市朗臻恒阳置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开庭时间:2017年12月5日8:50

(二)本次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7)浙0681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以涉案营业房尚不能认定为系上诉人所有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1.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涉案的14间商铺归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公司”)所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神鹰公司与浙江侯氏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朗臻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情况说明,即判决书所列证据4已证明,涉案的14间商铺中的3269.63平方米,作为公司实物分红,分配给了神鹰公司;另100余平方米,以买卖方式,转让给了神鹰公司。对该事实,二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没有异议。一审判决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由,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未作认定,没有道理。该协议约定的分红方案,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按照一审判决的思路,任何公司的分红方案(包括上市公司年度分红方案),都可以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为由,认定为无效,逻辑推理的结果显然荒谬。

2)神鹰公司与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协议》、诸暨市府办会议纪要,即判决书所列证据2、证据5,均载明涉案营业房所有权归属于神鹰公司。涉案当事人及当地政府一致书面确认的产权归属,在审理涉及相同当事人的诉讼案件时,法院以产权尚未转移登记为由,对当事人书面约定的产权归属,不予确认,违反了民商事审判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系司法权越界侵入私权领域的表现。

3)涉案的14间营业房,早已交付给神鹰公司,由神鹰公司在对外出租收益。对类似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均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执行程序,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2.一审判决以涉案营业房尚登记在开发商朗臻公司名下、不能认定归神鹰公司所有为由,认定该营业房不属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财产”,系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该案破产撤销权的成立,以涉案营业房系“债务人财产”为前提。一审判决把“债务人财产”等同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明显错误。交际上,“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比“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要广泛得多。债务人财产,可以是物权性财产,也可以是债权性财产(例如应收账款、承租使用权等),只要变价后期待的货币收入归债务人所有,即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本案营业房,即使产权尚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神鹰公司至少对营业房享有转移登记请求权,营业房的变价款,归神鹰公司所有,因此涉案营业房至少属于神鹰公司的债权性财产。一审判决未认定为债务人神鹰公司的财产,系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判决未认定涉案营业房为债务人财产,造成偏颇性清偿的不公平结果,并人为制造成朗臻公司股东之间的分红纠纷,社会效果明显负面。

1)一审认定涉案营业房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必将倒逼管理人另案起诉作为开发商的被上诉人朗臻公司,要求其履行分红义务;到时,开发商又以为神鹰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为由,要求将追偿债权与分红债务相抵销,最终帮助被上诉人一绕开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到偏颇性清偿。

2)一审认定涉案营业房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今后只能对涉案营业房通过司法执行程序,进行变价。变价款如果高于担保债务数额,清偿担保债务后的多余价款,神鹰公司肯定要另案主张;变价款如果低于担保债务数额,神鹰公司也要另案起诉朗臻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现金补足分红款,由此徒增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一切,都根源于一审法院欠缺思量的判决。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确实错误,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关于鼎盛苑18间商铺的诉讼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2017)浙06民终4134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上诉人”)

被上诉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一”)

被上诉人:诸暨神鹰置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开庭时间:2017年12月5日10:10

(二)本次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7)浙0681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以抵押反担保行为未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等理由,驳回了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1.对被上诉人一为平安银行杭州分行3000万元贷款(被上诉人一实际代偿2000万元)提供的保证,一审法院以该保证担保与神鹰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没有关联性为由,对上诉人的撤销请求,不作审理,属于拒绝裁判的严重程序违法。

判决书列举的证据3即仲裁裁决书,已经确认被上诉人一对神鹰公司享有债权7096.84898万元,并就反担保物变价款在69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债权包括了被上诉人一就上述平安银行杭州分行贷款代偿的2000万元,故仲裁裁决已经将该笔贷款项下被上诉人一提供的保证担保纳入抵押反担保的范围,但一审法院仍无视该裁决事实,认为该贷款项下的保证与反担保没有关联,对上诉人要求撤销就该债务设立的反担保的诉讼请求,不作审理,实属违背事实的拒绝裁判行为。如果二审不予纠正,势必造成这一后果:法院虽然认为被上诉人一向平安银行代偿2000万元债务后的追偿债权,与抵押反担保没有关联,但判决主文中未作撤销,徒增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之间新的一场破产财产分配纠纷。被上诉人一可能以仲裁裁决为依据,就2000万元追偿债权,在破产分配时主张对担保物变价款优先受偿,而上诉人认为法院已经在裁判说理时认定该2000万元追偿债权与反担保抵押没有关联性,即不落入反担保抵押的范围,无权就涉案反担保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2.一审判决认定,抵押反担保设立后,神鹰公司在被上诉人一的保证担保下,获得了二笔贷款计5000万元,该反担保行为未减损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严格地,此处应表述为“未减损债务人清偿普通债权的责任财产”——上诉人代理人注),这与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

神鹰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后,在被上诉人一的继续保证担保下,从浙江稠州银行杭州西湖支行获得贷款3000万元,从招商银行诸暨支行获得贷款2000万元,但该二笔贷款不是新增贷款,是对原有贷款的转贷。根据各方的事先约定,神鹰公司取得上述5000万贷款后直接归还原欠贷款,或者通过桥资金先行垫还贷款的方式,间接归还原欠贷款,被上诉人一对原欠贷款的保证责任得以解除,债务人神鹰公司却没有从中获得新的流动资金。对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5000万贷款从来没有成为清偿其债权的责任财产,18间营业房却被抵押出去,清偿普通债权的责任财产因此被减少。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反担保行为未减少清偿普通债权的责任财产,与事实不符。

3.神鹰公司为被上诉人一提供抵押反担保,应当认定为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情形。

首先,从转贷的客观表征表,通过转贷,以新贷款直接或者间接归还老贷款,被上诉人一对老贷款的保证责任解除,对新贷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这对债权银行、债务人神鹰公司和保证人被上诉人一而言,客观上与贷款的展期无异,故被上诉人一对新贷款的保证担保,实际上是对原保证担保的延续。

其次,本案抵押反担保的设立,具有偏颇清偿的可撤销特征。因为老贷款也是由被上诉人一提供保证担保,如果被上诉人一以不能取得抵押反担保为由,拒绝在转贷时继续提供保证担保,因转贷不成致老贷款届期未还时,被上诉人一将面临被债权银行起诉承担保证责任的境地,且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债权,在破产分配时仅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利用神鹰公司转贷需其继续提供保证担保的契机,追加抵押反担保,其债权的受偿地位从普通债权晋升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本来可公平分配给全体普通债权人(当然也包括被上诉人一在内)的抵押物变价款,由被上诉人一优先受偿。破产撤销机制下的偏颇清偿特征,极为明显。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确实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遵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