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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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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
公告

2017-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10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签署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初步的约定,双方希望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合作,本协议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 本协议履行对公司2017年和2018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能源华东分公司” 或“甲方”)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喻洋

注册资本:三峡新能源华东分公司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05143.1033万元人民币)分公司

营业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

主营业务: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及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第六条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为国有企业,其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不限于总资产、净资产、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指标)尚未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过,并且在本次合作协议中也规定了双方的保密责任,应对交易双方未公开的财务数据进行保密,若本次披露对方上述财务数据可能会损害对方的利益,故不予披露交易对方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三峡新能源华东分公司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能源”)的分公司,三峡新能源前身是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200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并入中国三峡集团。2010年6月,更名为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2015年6月,正式改制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大力发展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积极开发海上风电,稳健发展中小水电业务,探索推进光热发电,密切跟踪潮汐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进步。同时,投资与新能源业务关联度高、具有优势互补和战略协同效应的风机及零部件制造产业,基本形成风电、太阳能、中小水电、装备制造业四大板块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业务格局。截至2017年6月底,三峡新能源业务已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产及在建的风电、太阳能以及中小水电等新能源装机容量超过800万千瓦,资产总额超过600亿元。

(二)协议签署情况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三峡新能源华东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南京以书面方式签署本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双方初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暂不会对公司2017年和 2018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目前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项明确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

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将在光伏电站的投资开发、建设及运营方面构建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此双方达成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合作内容

双方将于2017-2020年期间,在华东区域七省一市(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上海)推进每年不低于120MW、累计不低于500MW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合作,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的光伏电池组件包括N型单晶高效太阳能双面电池组件等;乙方积极参与甲方自主开发项目的组件和EPC总包工程的投标工作。

(三)合作模式:建成电站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建成后转让的方式开展项目合作。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自行融资将目标项目建成并网,工程总投资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控制水平。目标项目并网发电后,如项目合法性无重大瑕疵,且工程建设质量满足国家和甲方相关标准及合同要求,甲方启动资产评估等程序,收购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具体合作方式参照本框架协议的约定为基础,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具体项目另行签署的书面合作协议为准。

(四)工程管理

为加强双方在项目建设中的合作和沟通,更好地贯彻甲方企业标准和控制项目工程质量,乙方同意可以聘请甲方与其共同行使业主管理职能,由甲方提前介入工程质量管理。具体的管理内容和方式可另行签订工程管理委托合同来约定。

(五)保密责任

双方确认并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前至协议存续期间,一方已向另一方披露的有关其经营、财务状况及本协议内容等所有信息(不论以何种媒体表现)均为保密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法律、法规对此有例外规定,接收(知晓)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各方在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期满后仍长期有效。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就具体项目与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本协议作为项目合作协议组成部分。

3、双方共同致力于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确保双方及时顺畅的沟通和交流。

4、在合作过程中可根据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增加、修改协议条款。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因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5、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使本协议的内容得以顺利实现,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双方将根据本协议,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协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展开进一步商谈,双方就以上各事项的最终合作将以双方后续商谈结果及由此形成的进一步协议为准。

三、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三峡新能源华东分公司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本次公司与对方在N型单晶高效太阳能双面电池组件及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开发、建设及运营方面展开全面合作,将有利于双方发挥优势资源,加快推进公司N型单晶高效太阳能双面电池组件及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EPC和运维业务,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资金周转,为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符合公司新能源板块后续依托N型单晶高效太阳能双面电池组件核心竞争力快速拓展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运行+EPC的业务规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协议尚处于初始阶段,预计对公司2017年和2018年度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1、本协议的签署为双方后续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本协议仅为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初步的约定,协议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尚未签订具体的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尚需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

2、双方在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展开合作,其合作内容尚未明确资金安排、人员分配及项目建成的后续管理,待双方进一步确定后再具体安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双方在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展开的合作进展将根据行业政策和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调整,如未来行业政策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实施可能存在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4、目前,双方本次合作的项目还依赖于国家对于光伏行业的政策扶持,特别是作为新兴光伏市场的迅猛发展对政策依赖表现得更为突出。若扶持力度在未来有所减弱,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给项目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风险。

5、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跟踪有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分阶段公告。鉴于目前存在上述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公司尚无法预测本次合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的长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特别注意上述风险。

五、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7-10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关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7年11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恒融43号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交易,将其原质押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5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告,临2016-94)解除质押,相关解除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华虹电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715,241,427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54%,本次解质押后剩余质押股份数量为148,45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0.7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42%。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10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董事长沈凯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4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6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虞海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6,8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98%;高级管理人员方壮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9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07%;高级管理人员林少武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93,7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93%;高级管理人员陆寒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4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81%。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沈凯平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8,000股;虞海娟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60,000股;方壮志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8,000股;林少武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8,000股;陆寒熹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4,000股,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近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凯平先生、虞海娟女士、方壮志先生、林少武先生、陆寒熹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原因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拟减持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沈凯平、虞海娟、方壮志、林少武、陆寒熹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

(三)上述人员过去12个月内或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1、2014年8月,沈凯平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7,500股,减持均价26.45元/股。

2、2016年7月,虞海娟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90,000股,减持均价41.51元/股。

3、2014年2月,方壮志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7,500股,减持均价22.82元/股。

4、2014年8月,林少武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3,589股,减持均价24.75元/股。

5、2014年8月,陆寒熹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7,500股,减持均价24.90元/股。

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和均价为减持成交日数据,未按照公司后续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及合理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比例及来源:

2、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应停止减持股份。

3、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

4、减持价格区间: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5、减持其他说明: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其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此前已披露的承诺。

(三)拟减持的具体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沈凯平先生、虞海娟女士、方壮志先生、林少武先生、陆寒熹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沈凯平先生、虞海娟女士、方壮志先生、林少武先生、陆寒熹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