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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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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7-12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等发出通知,会议于2017年12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65号),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5年11月实施完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设立六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现根据募投项目发展需要,新增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苏州新湖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 账号:3050020210120100034218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编号:临2017-12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65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61,538,46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20元,共计募集资金4,999,999,997.2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0,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979,999,997.20元,已由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300,00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76,699,997.2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456号)。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于2017年11月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将在开户行专户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的方式进行存放,若公司和开户行签署以协定存款存放募集资金的协议,将及时通知西南证券。

2、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晓莉、王文毅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西南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