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17-040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客车”、“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披露了原告朱通扬与其作为其中被告之一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邗江区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1003民初8924号),判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朱通扬
被告一:扬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
被告二: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市人民政府
因原告朱通扬与被告扬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发公司)、亚星客车、扬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向邗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农发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01万元;
(2)被告亚星客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市政府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判决情况
邗江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6)苏1003民初892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扬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通扬借款本金1,901万元;
2、驳回原告朱通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460元,由被告扬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承担。
截止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原告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邗江区法院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还款责任,故此,该案件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无任何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1003民初8924号)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