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2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7-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与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南磷国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安一化工)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向建德市人民法院就与南磷国贸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向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法院就与安一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均得到法院受理,现将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诉南磷国贸、安一化工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

法宝代表人:吴建华 职务:董事长

第一被告: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1号顺城东塔15A楼

法定代表人:王安康 职务:执行董事

第二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革锋 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中路6号昆船大厦1层

负责人:姜华 职务:行长

3、诉讼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24日,公司与南磷国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东亚昆明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东亚昆明银行(作为受托人)将自有资金5000万元出借给南磷国贸,委托贷款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6%,按月付息。同日,原告通过东亚昆明银行又与安一化工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由安一化工为南磷国贸的全部委贷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寻甸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设备账面价值人民币1.13亿元)。

委贷款项发放后,南磷国贸按月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6年年底,南磷国贸经营状况出现困难,提出贷款展期要求。经各方协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于2016年12月28日重新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展期后的贷款年利率为7.2%。同日,各方还办理了动产抵押变更手续(安一化工设备继续抵押担保)。至止,南磷国贸尚未归还本金和部份利息。

4、 诉讼请求:

1) 判令南磷国贸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

2) 判令南磷国贸支付原告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律师代理费等490.87万元;

3) 判决原告就被告安一化工抵押物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诉南磷国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职务:董事长

被告: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1号顺城东塔15A楼

法定代表人:王安康 职务:执行董事

3、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被告南磷国贸长期以来存在着合作关系,由公司预付货款向被告购买草甘膦原药。

公司于2016年3月至6月分别与被告先后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向被告采购95%草甘膦原药。

截至2016年6月20日,公司共计向被告预付货款1390.41万元,被告共计向原告发送了647.07万元的货物,尚有743.34万元货款被告既未发货也未退款。期间,公司已多次告知并要求南磷国贸退还预付货款743.34万元。截至今日,南磷国贸仍未将上述款项退还给公司。

4、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结余的预付货款743.34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47.42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公司诉安一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立案机构: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革锋 职务:执行董事

3、诉讼基本情况

2014年4月,公司与安一化工签订了“云南安一化工绿色农化基地建设项目A标段二甲酯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总工期总日历天数93天工程价款暂估价为120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开展施工建设。2014年12月,公司会同安一化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将涉案装置交付验收,各方同意交验。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有工程款405.91万元应付未付。

4、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05.91万元;

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利息损失17.65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及同日披露公告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以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与律师、审计师分析评估判断,视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在2017年年报中确定是否需要计提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2、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

4、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7-075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及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等3家单位和2名自然人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15年1月18日公司及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请求法院判令建德化工二厂(含本公司)及另2家企业以及李强、李兆福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具体详见2015年1月17号、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2017年1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立即停止非法外运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行为,并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万元(审理时变更为2274万元,以外运11370吨,每吨2000元的价格计算其处置费用),用于环境修复治理工作;同时,共同承担律师费用12万元,案件受理费15.55万元。2、本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具体详见2017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对以上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委托聘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维持原判。

三、本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

对于此案,公司于2016年年末已计提预计了或有负债1516万元,故对本年度利润不会有大的影响。

上述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