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2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7-076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2日下午2时30分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二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陈义和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0,052,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3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3,470,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581,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9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6,954,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62%。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戴洋、丁红涛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59,720,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926%;反对33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07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6,250,53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87%;反对33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3%;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59,720,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926%;反对33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07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6,250,53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87%;反对331,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3%;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戴洋、丁红涛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