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7-064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民终19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本公司(被告二)诉至法院,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
2017年7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
本公司及宁夏蓝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12月2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即驳回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向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27,559.81元;驳回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损失1,800万元;
(三)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659,395元。
以上(一)、(三)项相抵后,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831,835.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2,791元、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0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786元,由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承担5,124元、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3,6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2,791元、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0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预计本次判决将减少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约1,281万元。具体影响数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5民初22号】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民终194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