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2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7-10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星期二)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15:00时至12月12日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9:30时~11:30时和13:00时~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351号新大洲工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受王磊董事长委托,会议由公司董事兼副总裁许树茂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联股东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上海儒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杜树良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协商解除海南嘉谷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提案》。

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总裁杜树良先生,杜树良先生同时为本次协商解除交易的交易对方宁波儒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一。上海儒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罗小群女士、虞智海先生同时为本次协商解除交易的交易对方宁波儒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因此,股东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上海儒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杜树良先生为本提案的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0,000,000股股份、上海儒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578,200股股份、杜树良先生持有本公司308,583股股份。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三)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陈阳友先生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先生变更承诺的提案》。

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董事陈阳友先生。因此,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阳友先生为本提案的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89,481,652股股份、陈阳友先生持有本公司1,499,903股股份、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0,000股股份。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上述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全部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11月17日、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杨媛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7-10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大洲A

股票代码:000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4638弄69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4638弄69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上市公司”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大洲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大宗交易减少新大洲A股份引起。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2015年7月9日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新大洲A股票,2016年1月8日该承诺已到期。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法定持股要求和原有的持股承诺。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除特殊说明外,本报告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4638弄69号

3、法定代表人:杜树良

4、注册资本:1323.42万美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73072R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济性质:中外合资

8、经营范围:生产汽车、摩托车用电机、点火开关及其它相关小产品;滑板车、卡丁车、高尔夫球车、沙滩车、摩托艇、电动自行车、园艺机械、小型汽油发电机、家用水泵及零配件、健身器材、儿童娱乐车,设计、生产展览、展示用品和文体用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成立日期:1994年10月11日

10、营业期限至:2029年10月10日

11、股东名称:盈韻国际有限公司持股50%、上海益豪实业有限公司持股50%。

12、公司实际控制人:游进洋。

13、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4638弄69号

14、联系电话:021-597933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新大洲外浩洲车业无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浩洲车业无在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其中,近期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实施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大洲50,000,000股股份,占新大洲总股本的6.14%,为新大洲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大洲股份减至49,410,000股,占新大洲总股本的6.07%,仍为新大洲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新大洲控制权发生变化。

浩洲车业董事长杜树良同时担任新大洲总裁职务,为浩洲车业一致行动人,其直接持有新大洲308,583股股份,占新大洲总股本的0.04%。杜树良先生最近3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新大洲59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7%;本次减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由50,000,000股减至49,410,000股,减持后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本的6.07%。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06年11月10日受让重庆市志成机械厂等16家公司持有的新大洲3,550万股法人股,浩洲车业持股增至8,120万股,占新大洲总股本的11.03%。至本次交易完成后累计减持拟达到5%。具体情况如下:

注1:截止2006年11月10日,浩洲车业持有新大洲股份8120万股,占新大洲总股本的11.03%。同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浩洲车业支付股份15,785,667股,持股数变更为65,414,333股,占新大洲总股本的8.89%。持股比例减少2.14%。

注2:2014年6月13日,新大洲非公开发行股份7800万股上市,浩洲车业因未参与认购,持股比例由发行前持有新大洲6.79%的股份减少至6.14%,持股比例减少0.65%。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浩洲车业不存在承诺事项或以前作出的承诺未履行的情形;本次大宗交易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2、浩洲车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最近一年内,公司股票也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

3、本次股份转让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4、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首次披露,不存在前次披露情形。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新大洲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无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杜树良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1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杜树良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