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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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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重工02”公司债券回售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08证券简称:中信重工公告编号:临2017-088

债券代码:122221债券简称:12重工02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重工02”公司债券回售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2

●回售简称:重工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8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月25日

特别提示:

1、根据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7 年期品种(以下称“12重工02”)存续期的第5 年末上调其后2 年的票面利率。

在“12重工02”的第5年末,公司决定不调整“12重工02”票面利率,即“12重工02”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为5.20%。

2、根据《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重工02”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12重工02”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月25日),将其持有的“12重工02”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日(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8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重工02”债券申报回售。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于“12重工02”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月2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重工02”。请“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慎重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6、本公告仅对“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重工02”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月25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二、“12重工02”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包含5年期品种和7年期品种,本公告所涉债券指其中7年期品种)。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重工02”(122221)。

3、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5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12重工02”票面利率5.2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付息日:为2014 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到期日:到期日为2020年1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1月25日。

11、兑付日:兑付日为2020年1月2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12重工02”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12重工02”将被视为第5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12重工02”公司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12重工02”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则“12重工02”将继续在第6年、第7年存续。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12重工02”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12重工02”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12重工02”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12重工02”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中信重工关于“12重工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编号:临2017-083)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12重工02”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12重工02”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12重工02”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回售申报:“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相关内容,在回售申报日(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8日)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5、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12重工02”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12重工02”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12重工02”回售代码:100902

2、“12重工02”回售简称:重工回售

3、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8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月25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重工02”,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月2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20%。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2重工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2重工02”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日

回售申报日为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8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8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1月25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月2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重工02”债券。请“12重工02”债券持有人慎重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重工02”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利息的税务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重工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1.6元(税后)。“12重工02”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重工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2.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十、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晓童

电话:0379-64088999

传真:0379-64088108

2、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寇志博、杜涵、何方

电话:010-60837524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公告编号:临2017-089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公司

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议案》及《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及〈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并于2017年12月5日披露了《中信重工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要求,公司需要对预案披露之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自查,自查期间为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17年7月6日)至公司股票因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开始停牌前一交易日(2017年11月29日)止。目前,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并完成自查工作。经核查,上述机构及人员自查期间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如下:

一、预案披露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上述自查期间,公司股东--鹏华资产-浦发银行-鹏华资产金润28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11月9日期间累计减持5,292,000股。该股东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且未参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公司未向其泄露有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任何尚未公开的信息。在本次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开始停牌前,公司及有关各方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二、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持股变动情况

根据查询结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持股变动情况中,除崔桂娥账户、刘龙军账户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以外,其他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崔桂娥账户于2017年7月26日买入公司股票600股,买入价格为5.26元;于2017年8月24日买入公司股票500股,买入价格为5.23元。崔桂娥账户系交易对手方天津市松正电动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蔺鹏之母亲名下。针对以上情况,崔桂娥其出具了《说明及承诺》如下:本人在上述期间买卖中信重工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处置;本人进行上述股票买卖时并不知晓任何关于中信重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承诺,若上述买卖中信重工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获利部分(如有)全额上缴中信重工。

2、刘龙军账户于2017年7月26日买入公司股票27800股,买入价格为5.34元;于2017年9月20日卖出公司股票27800股,卖出价格为5.34元。刘龙军账户系中介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办人何静之配偶名下。针对以上情况,刘龙军出具了《说明及承诺》如下:上述期间买卖中信重工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之朋友王天新使用本人名下股票账户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处置,本人对此并不知情;上述股票买卖时本人及王天新并不知晓任何关于中信重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承诺,若上述买卖中信重工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获利部分(如有)全额上缴中信重工。

在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开始停牌前,公司及有关各方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各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