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17-97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今日,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接到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设备”)通知,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钢设备已将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矿大昌”)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状后决定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2月14日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皖民初60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鹏程。
被告为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革。
(二)纠纷起因
2012年起,原告中钢设备(总承包人)与被告首矿大昌(发包人)就霍邱铁矿深加工项目签订了焦化、炼铁、轧钢、燃气设施、燃气及余热发电、空分、综合管网等7个分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已实际履行。中钢设备陆续组织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各项工程均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首矿大昌原因工程陆续停建,约定工期已届满。截至起诉之日,针对双方已确认工程量的部分,首矿大昌逾期支付的金额为779,020,183.71元。
(三)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中钢设备与首矿大昌之间就霍邱铁矿深加工项目签订的相关合同;
2. 判令首矿大昌向中钢设备支付已确认工程量的剩余价款人民币779,020,183.71元;
3. 判令首矿大昌向中钢设备支付逾期工程款项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90,354,931.04元,并支付以779,020,183.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的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4. 确认中钢设备有权对本案已完工工程行使法定优先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 判决本案诉讼费由首矿大昌承担。
三、判决情况
上述诉讼事项已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我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25项,涉及金额3.91亿元,其中,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15项,涉及金额0.69亿元;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事项10项,涉及金额3.21亿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我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始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受理通知书。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