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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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6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48号《关于核准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驰股份”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934.6909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70,780,042.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62,019,305.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11月1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4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8)。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7 年 9 月 21 日召开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00,000 万元向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进行注资,以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建设“LED外延芯片生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

经公司2017年10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天泽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火车站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截至2017年12月15日,公司分别与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备注:二级支行为隶属于一级支行的下级分行单位,二级支行无公章,且所有资金结算业务均由一级支行管理,故公司虽在二级支行开立募集资金账户,但四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需由一级支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以下合称“丙方”)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7年11月22日,该专户余额为5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LED外延芯片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作为乙方的母公司有责任确保乙方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兆伟、曾军灵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