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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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2017-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17-010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媒体报道

近日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药业”、“公司”)关注到中国经济网《盘龙药业虚构募投项目?屡登黑榜券商定价上限15元》的文章报道。

二、澄清说明

为避免投资者对网络报道内容产生误读,经公司认真核实,现对网络自媒体的上述内容予以澄清说明如下:

(一)募投项目造假?研发中心是栋职工公寓的情况说明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位于公司现有厂区商洛市柞水县盘龙生态产业园区以南空地上,项目占地27,133.33平方米(40.7亩),土地坐落为乾佑镇马房子村,公司已取得编号为柞国用(2012)字第09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1,283.16平方米。目前,该募投项目尚未开工,媒体报道中的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媒体报道中涉及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公司募投项目具体情况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一致。

(二)三年半学术推广费2.95亿元。请说明学术推广费的具体内容,使用的合规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控制度执行的情况说明。

我公司对报告期内学术推广费用进行了逐笔核查,核查结果显示公司学术推广费用控制有效、学术会议召开证据资料完整,学术推广费用发生真实,费的使用合法、合规,会计核算规范、准确,而且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内控制度执行。

上述媒体报道中引用的数据主要源自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销售费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三)27个批次产品登上监管黑榜。请核实报道中提到的受通报或处罚情况,以及报道中未提到的被通报或处罚的具体情况,并判断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以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说明。

我公司对上述涉及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情况如下:

1、2017年5月19日,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就盘龙药业涉及八个品种十四个批次的质量公告事项出具《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在省外药品质量公告有关事项的说明》,确认痰咳净片是由于公司与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行标准中使用的碘滴定液浓度不一致导致的,故对该产品不予追究。其它公告的品种批次,该局认定其不合格原因非生产环节造成,产品出厂合格。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产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受到环境因素影响造成的。故不合格产品由抽样地监管部门对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处罚,生产企业不予处罚。

2、2017年5月11日及7月24日,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别就盘龙植物药业行政处罚事项出具《关于对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药品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说明》,“该公司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质量问题,为一般产品质量问题,不存在生产劣药的主观故意行为,且产品数量小,货值小,并且能积极主动采取召回不合格产品措施,未发生危害后果,对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履行,并进行全面停产整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本局认为:对该企业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3、2017年9月19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陕食药监(证)-20170016]证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至今,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无生产假劣药、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违反药品监管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无相关违法行为。其子公司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至今,共计12个批次的中药饮片被有关食药监部门监督抽验不合格,并有柞水县市场和技术监督管理局对其中11批次的中药饮片进行了行政处罚,后经整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规定。期间,未发现该企业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

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报告期内,不存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亦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子公司盘龙植物药业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为一般质量问题,柞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报告期内盘龙植物药业不存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亦不存在其他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我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质量公告及处罚对我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媒体报道中涉及的公司报告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通报或处罚的情况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四)隐瞒“对赌协议”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请说明“对赌协议”具体情况,并说明你公司招股说明中对前述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说明。

经我公司核查,上述媒体报道中涉及的公司PE对赌事项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九鼎投资的对赌协议已完全解除,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业绩补偿协议或者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股权清晰、稳定的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五)采购中“空手套白狼”?请核实报道中所属年度采购的相关情况,以及与现金流量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合理。并说明采购总额超过采购支出与相关负债的关系是否合理,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媒体报道中质疑的2014年1,400多万元以及2015年1,900多万元采购金额既没有形成相应的现金支出,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负债,这部分主要系公司通过应收票据背书的方式支付。2014年公司通过票据背书方式支付采购款1,625.45万元、2015年为2,369.11万元。上述媒体报道在分析公司采购金额合理性过程中未考虑该部分使用银行票据支付采购货款的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金额合理,上述媒体报道中涉及的公司采购金额情况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六)“未披露买卖合同纠纷”。请核实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期间的诉讼事项,并说明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以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我公司涉及的诉讼问题如下:

1、2015年3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树市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年5月23日,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发布《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已付清拖欠款,准许原告盘龙药业撤回起诉。

2、2015年9月18日,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发布《陕西盘龙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邵阳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4年至2015年7月期间,原告盘龙公司与被告邵阳药业签订药品销售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药品盘龙七片,大部分货款被告已支付,但尚欠货款165,973.80元,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邵阳药业支付货款165,973.80元及利息2,489.61元并赔偿违约金1,659.74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药品货款165,973.80元及违约金1,659.74元;二、驳回原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2015年9月18日,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发布《陕西盘龙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告盘龙公司诉称,2012年至2013年,原告盘龙公司与被告康美康公司签订药品销售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药品盘龙七片,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尚欠货款37,2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康美康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7,210元及利息3,534.95元并赔偿违约金1,116.3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药品货款37,210元及违约金744.20元;二、驳回原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诉讼涉及金额小,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因此,招股说明书中未进行披露。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诉讼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重要提醒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