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7-51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7年12月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14日在广西南宁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会董事11名。会议由李庆萍董事长主持,本行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2018年机构发展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2016年职工薪酬决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1。
四、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李庆萍、常振明、朱皋鸣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随着本行业务协同工作的深入推进,各业务条线、分行对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授信业务需求不断增加。为在合规的基础上支持业务发展,本次提请董事会审议新增关联授信额度21亿元人民币。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给予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新增21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按照已申请的2017年度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关联授信额度上限统一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2。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3。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6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拟对中信银行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中信银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中信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中信银行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
2017年12月
附件2:
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297号,注册资本为7660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俞亚鹏。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及其辅助材料;钢结构件的加工、制造、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231.64亿元人民币,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95.7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8.95亿元人民币。
2.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注册资本为43.39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俞章法。公司经营范围为重型成套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矿用机械类产品、隧道掘进机械设备、铸锻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承包境外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机械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许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截至2017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211.10亿元人民币,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3.0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45亿元人民币。
3.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是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集成路1886号,注册资本为65亿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钱刚。公司经营范围为带有存储设施的经营:粗苯、煤焦油(有效期至2019-04-17)。普通货运;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炼焦,球团;技术和货物进出口,厂房及设备租赁、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维修、维护和状态监测。批发零售:焦煤、焦炭、化肥、水渣、钢渣、生铁块、除尘灰。蒸汽供应。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中餐类制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会务服务,住宿。批发零售: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10月末,公司总资产162.20亿元人民币,2017年1-10月实现营业收入87.4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5.94亿元人民币。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下属企业提供新增额度为21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授信,按照已申请的2017年度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关联授信额度上限统一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企业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企业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
2017年12月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7-52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于2017年12月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7年12月14日以通讯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8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本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16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7-53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将于2018年1月1日变更,预计将对本行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收入会计政策将于2018年1月1日变更,预计不会导致本行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不重大。
●政府补助会计政策自2017年6月12日起变更,对本行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本行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无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财政部新颁布/修订下列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22号(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修订)”);
3.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准则24号(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7号(修订)”);
5.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14号(修订)”);
6.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16号(修订)”);
7.《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42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银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对本行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行的影响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准则22号(修订)、准则23号(修订)、准则24号(修订)、准则37号(修订)等规定: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取消了有效性测试的定量标准和回顾性测试要求;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上述新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本行将于2018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2018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7年比较期间数据,新旧准则转换数据影响将调整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将对本行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二)收入会计政策变更
准则14号(修订)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准则14号(修订)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实施预计不会导致本行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不重大。
(三)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
准则16号(修订)重新定义了政府补助,规定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该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此次变更对本行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准则42号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
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本行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本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本行董事会于2017年12月14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本行监事会于2017年12月14日通过的监事会决议
(三)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