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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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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2017-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17-62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合同名称:《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还原炉及尾气夹套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类型:日常经营性合同

合同金额:人民币62,320,000元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交付至买方现场,具体发货计划按买方通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署彰显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多晶硅还原炉产品的研发与制造能力,也体现了领先的行业地位。该项目若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策、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根据其金额,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节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或“卖方”)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大全”或“买方”)于2017年12月15日在新疆石河子市签订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还原炉及尾气夹套设备采购合同》,新能源公司向新疆大全提供19台套还原炉及尾气夹套,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2,320,000元。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名称: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疆大全 证券代码:837316)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新疆石河子经济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纬六路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

注册资本:6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多晶硅、硅片、光伏电池、光伏组件和光伏发电系统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上述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硅芯、烧碱、四氯化硅、三氯氢硅、稀硫酸、盐酸、次氯酸钠及硅渣)的试生产(一年)及产品销售(须经国家专项审批的商品、技术,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载明项目为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股东情况:大全新能源公司(NYSE:DQ)持有新疆大全99.00%的股份,新疆大全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新疆大全1.00%的股份。大全新能源公司和新疆大全投资有限公司均为实际控制人徐广福、徐翔父子控制的企业。

业务发展及主要财务指标状况:新疆大全是国内领先的多晶硅专业生产商之一,属于太阳能光伏行业,营业收入全部来自多晶硅的销售。主要客户群体为硅锭、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和电池组件等光伏产业中下游企业。截至2017年6月30日,新疆大全资产总额3,786,924,691.13元,净资产1,395,461,467.67元。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985,892,806.80元,净利润266,592,711.21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新疆大全资产总额3,734,155,692.23元,净资产1,125,275,751.42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03,002,199.10元,净利润282,170,282.77元。

合同对方当事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总价款:人民币62,320,000元

人民币(大写):陆仟贰佰叁拾贰万元整

2、结算方式:电汇、承兑。

3、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交货时间: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交付至买方现场,具体发货计划按买方通知。

5、质保期: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全部到货后18个月或设备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后12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

6、交货地点:新疆大全新能源工程现场工地。

7、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12条(不可抗力)规定外,若卖方逾期交货或逾期提供技术资料或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累积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买方可将违约金直接从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20天,视为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按合同第13条款(违约终止合同)执行。

(2)卖方应在自设备调试之日起30天内达到本合同附件3《技术协议》规定的所有性能保证值,若由于卖方原因延迟的, 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同时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性能验收考核能达到技术性能保证值,并承担所有费用和买方全部损失。

(3)如由于卖方原因,自设备调试之日起60天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3《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则卖方被视为重大违约,买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按合同第13条款(违约终止合同)执行。

8、合同争议的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有积极影响;

2、该合同的签署彰显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多晶硅还原炉产品的研发与制造能力,也体现了领先的行业地位,但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治、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

六、上网公告附件

双方签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还原炉及尾气夹套设备采购合同》及其附件1—附件4。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