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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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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7-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7-118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7年12月14日,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受托人”或“原告”)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受托人,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贷款合同纠纷起诉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千里”)和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保千里”),并收到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7)苏01民初275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事务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就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4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受托人,根据该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贷款合同纠纷起诉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并收到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长江路2号22-26层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告一: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21层

法定代表人:庄敏

被告二: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昌路华富工业园第9栋厂房(1-3)层

法定代表人:鹿鹏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江苏保千里偿还江苏信托借款本金155,000,000元及利息2,441,077.78元,并继续按照合同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2、请求判令江苏保千里支付江苏信托律师费1,550,000元。

3、请求判令江苏保千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深圳保千里对江苏保千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若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不能清偿上述全部债务和费用,江苏信托有权就江苏保千里质押的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24日,江苏信托与江苏保千里签订了《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双方约定江苏信托向江苏保千里发放195,000,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贷款的利率为7.46%/年;贷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江苏保千里应于每个结息日支付已发生的利息。江苏保千里应自信托贷款放款日起满6个月时偿还40,000,000元本金;于信托贷款放款日起满12个月时偿还40,000,000元本金;于信托贷款放款日起满18个月时偿还40,000,000元本金;剩余部分到期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江苏保千里未按期足额偿还该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江苏信托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并对逾期本金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按照逾期之日所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江苏保千里若未按期足额偿还该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的,江苏信托有权要求其限期清偿,并对逾期利息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江苏保千里应当承担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同日,江苏信托与江苏保千里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江苏保千里以其持有的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6年11月25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江苏信托取得该质押股权的质权。

江苏信托与深圳保千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深圳保千里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江苏信托均有权直接要求深圳保千里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16年12月7日,江苏信托按约向江苏保千里发放贷款195,000,000元,现江苏保千里于信托贷款放款日起满12个月时(即2017年12月6日)未能偿还40,000,000元本金,截止到2017年12月5日,江苏保千里共欠贷款本息合计157,441,077.78元。

江苏保千里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严重违约,深圳保千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江苏信托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事务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就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