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9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39,140,232.46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泰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泰和”)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5,799.63万元,并要求许新亚、柏正华、柏杨、张四红、翟雪萍、张文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陕西泰和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陕西泰和、许新亚、柏正华、柏杨、张四红、翟雪萍、张文韬、陕西万邦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6月30日,陕西泰和尚欠公司货款本金39,140,232.46元及资金占用费18,856,097.82元(从2012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8月29日,2016年8月30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及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309,000元。
2.陕西泰和、柏正华同意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提供并办理不低于价值15,000,000元的不动产抵押(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不动产抵押范围不包括本案中已被法院诉讼保全的不动产)。若陕西泰和、柏正华逾期未能提供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或双方无法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有权要求陕西泰和立即支付货款本金39,140,232.46元及资金占用费18,856,097.82元及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309,000元(但该款应扣除已依据本调解协议约定所支付的款项)。
3.公司同意对陕西泰和所欠的货款本金39,140,232.46元给予相应折扣,即同意陕西泰和应付公司货款为23,875,571.52元,此外,陕西泰和还应支付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00元,合计23,975,571.52元。至2017年6月30日,陕西泰和已经就上述欠款支付3,761,000元,尚欠20,214,571.52元。
4.陕西泰和同意在2020年8月31日前按约定分期付清所欠的全部款项20,214,571.52元。
5.若陕西泰和未能依据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四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期足额支付款项或办理抵押登记,公司有权要求陕西泰和立即支付货款本金39,140,232.46元及资金占用费18,856,097.82元及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309,000元(但该款应扣除已依据本调解协议约定所支付的款项)。
陕西泰和、许新亚、柏正华、柏杨、张四红、翟雪萍、张文韬自愿为陕西泰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陕西万邦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自愿在2,000万范围内为陕西泰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若陕西泰和、柏正华依据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四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期足额支付款项及办理抵押登记,公司同意免除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资金占用费及实现债权费用209,000元(除本协议第三条确认应由陕西泰和支付的100,00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外)。公司同意不向张四红、翟雪萍、张文韬、陕西万邦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提出连带还款的主张;公司同意在抵押登记后3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张四红、翟雪萍、张文韬、陕西万邦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所保全财产的查封措施。
7.本案案件受理费331,782元,减半收取165,891元,由陕西泰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