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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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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公告编号:2017-18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8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15:00至2017年1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杨仁贵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合并现场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为下属PPP项目公司巴林右旗京蓝沐禾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韦金莹、左巧巧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