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 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17-097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增加提案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8日收到公司股东陈秀峰先生提交的两项临时提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常州星源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常州星源提供担保的议案》,要求公司董事会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2月8日发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7年12月21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0日-2017年12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15:00至2017年12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园路北(公司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秀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4名,代表公司股份96,513,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万股的50.267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27名,代表公司股份34,255,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12%。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63,087,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58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名,代表公司股份33,426,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9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陈秀峰先生、周国星先生、王昌红先生、陈勇先生、王大红先生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上述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681,480股。
表决情况:同意45,67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75,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陈秀峰先生、周国星先生、王昌红先生、陈勇先生、王大红先生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上述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681,480股。
表决情况:同意45,67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75,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常州星源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43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0%;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0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1%;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常州星源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43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0%;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0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1%;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赖江临律师、郭钟泳律师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