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村南花园路1号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谭洪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其中,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王堂新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周淑萍女士因其他工作安排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肖紫君女士出席会议;公司总裁谭洪汝先生、副总裁卢旭球先生、谢志昆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拟与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签订常平华立装饰复合材料生产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长办理常平华立装饰复合材料生产项目投资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等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俊鸽、谢芹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3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