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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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07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15:00至2017年12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振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93,938,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93,936,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3,938,0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8,864,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3,938,0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8,864,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3,883,0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55,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8,809,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3,938,0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8,864,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史克通律师、毛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