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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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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17-05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8号)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1亿股(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0元。

截至2017年12月18日,本行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88,000,000.00元(已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2,000,000.00元,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739,604.25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该等其他发行费用,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各项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948,113.2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79,208,508.96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杭州银行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60467483_B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已于2017年12月19日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0160008499561。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301040160008499561,截至2017年12月18日,专户余额为998,8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保荐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5、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7、本行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其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8、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保荐机构对在执行监督募集资金使用职责过程中所知悉的本行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义务外,保荐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行及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10、《监管协议》自本行、保荐机构两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监管协议》一式柒份,本行、保荐机构两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行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