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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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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17-55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46号文核准,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654,18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3,55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2,128,346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17年11月15日全部到位,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00012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下属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专项账户账号为350673818216,截止2017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12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30亿片口服固体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盛军、任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