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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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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
回复公告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编号:2017-103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云新材”)董事会于2017年12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与相关方进行了沟通并认真核查。现将回函情况公告如下:

1、根据公告,粉冶中心目前持有你公司15.38%的股份,大博云投资持有你公司11.22%的股份,分别为你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粉冶中心和大博云投资将各自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请补充说明:

(1)粉冶中心、大博云投资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具体原因;

(2)请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补充说明《一致行动协议书》终止后粉冶中心、大博云投资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依据。

回复:

一、粉冶中心、大博云投资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具体原因

为了进一步巩固控股股东地位,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粉冶中心与大博云投资于2016年12月1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该《一致行动协议书》已于2017年12月17日到期,经双方确认不再续签。主要原因系基于粉冶中心、大博云投资自身发展需要,并为了便于各自更清晰地独立表达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愿。

二、请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补充说明《一致行动协议书》终止后粉冶中心、大博云投资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依据。

(一)粉冶中心和大博云投资的基本情况

1、粉冶中心的基本情况

根据粉冶中心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粉冶中心成立于2001年2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黄伯云,注册资本200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66号研发办公楼101二楼205号,经营范围:粉末冶金新技术和新工艺、特种金属粉末制备技术、金属粉末挤压成形技术、注射成形技术、复合材料制备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金属粉末、非金属粉末、复合材料、硬质合金、冶金专用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限分支机构生产)和销售;粉末冶金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日,粉冶中心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博云新材公开披露的一系列《关于控股股东涉及仲裁结果公告》,长沙仲裁委员会已裁决粉冶中心撤销除湖南大誉湘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外的8名非国有股东对粉冶中心增资扩股的股权变更登记。目前粉冶中心暂未办理工商变更。

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中南大学的全资子公司。粉冶中心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南大学。

2、大博云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大博云投资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大博云投资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英,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500号产业化基地检测中心三楼308号,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截至本公告日,大博云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根据大博云投资提供的资料,大博云投资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1)李英女士,中国国籍,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身份证号:36040319******,现任大博云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2)刘文胜先生,中国国籍,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身份证号:43010419******,现任粉冶中心董事。

(3)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系粉冶中心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1年3月26日;注册资本:4,318.69 万元;住所:长沙市左家垅(中南大学内);经营范围:硬质合金及粉末冶金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上海淞银财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5月12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淞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30号二层;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淞银财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5)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系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1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68室;法定代表人:梅锦方;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项目除外);投资管理(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大博云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英,李英未在粉冶中心持股,亦未在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中南大学任职,大博云投资不受粉冶中心或中南大学控制。

(二)《一致行动协议书》终止后粉冶中心、大博云投资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粉冶中心与大博云投资2016年12月17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已到期,且双方确认不再续签,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书》到期终止后,粉冶中心与大博云投资的一致行动关系已自动终止。

根据对相关方的查询,粉冶中心与大博云投资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的安排。因此,粉冶中心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大博云投资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经逐项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粉冶中心和大博云投资不存在上述情形。

2、请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补充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回复:

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二、博云新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公司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由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粉冶中心系公司主要发起人之一。2009年8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39号文批准,博云新材公开发行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09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博云新材上市以来股权结构一直较分散,目前粉冶中心持有博云新材72,472,129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15.38%。大博云投资持有博云新材52,863,962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11.22%。

粉冶中心与大博云投资《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粉冶中心持有的博云新材的股份情况未发生变化。但是,其能够实际支配的博云新材股权比例由27.60%降低至15.38%。虽然如此,粉冶中心仍为博云新材第一大股东,博云新材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客观上粉冶中心和中南大学依然能够对博云新材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实际支配博云新材的公司行为。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不会导致博云新材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首先,从博云新材的历史沿革情况判断,博云新材自2009 年上市起至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直为粉冶中心和中南大学。尽管自博云新材上市之后,粉冶中心因博云新材历次增资和发行股份导致持股比例逐渐被稀释,直至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粉冶中心持有博云新材的股权比例为15.38%,但是,粉冶中心仍为博云新材第一大股东,博云新材的经营决策情况及股权结构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其次,博云新材董事会成员共9名,包括6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其中6名非独立董事中廖寄乔先生、李益民先生、李詠侠先生均由粉冶中心提名。廖寄乔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此外,黄伯云先生为公司名誉董事长,同时为粉冶中心的董事长。博云新材监事会成员共3名,监事会主席周怡女士由粉冶中心提名。博云新材高级管理人员中,总裁李詠侠先生系粉治中心提名的董事,副总裁姚萍屏先生、张红波先生、冯志荣先生、石伟先生的人事和组织关系保留在中南大学。粉冶中心推举的董事、监事与粉冶中心或中南大学有关联关系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对博云新材董事会和日常经营活动形成重大影响。

最后,博云新材系国有控股涉军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等规定,博云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变更须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事项审查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经律师核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致行动协议书》终止后粉冶中心、大博云投资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粉冶中心和大博云投资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粉冶中心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仍然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情形,博云新材的控股股东仍为粉冶中心,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南大学。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公告编号:2017-104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决议有效期内进行滚动使用。此议案于2017年11月2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11月24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3)。

近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购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乾元—众享”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7年126期,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乾元—众享”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7年126期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产品期限:146天

4、预期年化收益率:4.00%

5、产品收益计算日:2017年12月26日

6、产品到期日:2018年5月21日

7、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

8、资金来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9、公司与建设银行无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公司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政策风险:本期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由此导致本产品预期收益降低;也可能导致本期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本产品的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形,则客户可能面临收益波动、甚至收益为零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本期产品存续期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4)市场风险:本期产品的基础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的情况。

(5)管理风险:本期产品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等公开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资产、债券回购、同业存款及其他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投资工具。基础资产管理方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

(6)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我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7)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即使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及/或贷款基准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可能并不会随之予以调整。同时,本产品存在客户预期收益率及/或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8)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9)提前终止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10)延期风险: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项下对应的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等情况,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延长本产品期限,则投资面临产品期限延期、延期兑付或分次兑付、不能及时收到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11)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同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