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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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7-028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5日召开,公司八名董事全部参加书面表决,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公司行使部分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避免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参股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银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公司”)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国之杰拟与安信信托签署《委托协议》,委托安信信托行使国之杰持因持有营口银行股份而产生的部分股东权利。

关联董事邵明安、高超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7-029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3名监事全部参加书面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公司行使部分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避免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参股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银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公司”)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国之杰拟与安信信托签署《委托协议》,委托安信信托行使国之杰持因持有营口银行股份而产生的部分股东权利。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7-030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托行使部分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过去12个月未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发生关联交易,未有受托管理股份关联交易发生。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年12月25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公司行使部分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关联交易的议案》。6名董事参与该项议案表决,关联董事邵明安、高超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项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国之杰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公司未与国之杰有委托管理股权的关联交易发生。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国之杰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2017年9月30日,国之杰直接持有公司2,389,941,1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44%。

企业名称: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83 号 7楼

注册资本: 765,279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天国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投资管理;服装生产、设计;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除危险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普通机械、电器设备、建筑装潢材料、计算机及配件、通讯器材及设备、冶金炉料、机电产品、汽车零部件、建筑材料销售;室内装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概述

国之杰委托安信信托行使国之杰持因持有营口银行股份而产生的部分股东权利。截至目前,国之杰持有营口银行股数为391,395,704股,占营口银行总股本的14.6666%(以下简称“委托标的”)。

1. 委托标的为国之杰现在和未来持有的营口银行全部股份。

2. 在保证国之杰对委托标的的所有权、收益权(含收益分配请求权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处分权(含转让、赠与、质押等)不变的前提下,国之杰将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安信信托行使。安信信托受委托代为行使的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股东大会提案权、股东大会召开提议权等。

3. 委托管理的期限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之日终止:

(1)国之杰不再持有委托标的之日;

(2)委托标的对应的公司与安信信托不再构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之日;

(3)国之杰与安信信托书面协商确认终止委托事项;

(4)《委托协议》生效届满三年之日;

4. 委托费用为100万/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

为避免国之杰参股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银行”)与安信信托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国之杰委托安信信托代为行使其持有的营口银行股份而产生的的股东权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慎、综合地评估后作出决定。公司受托管理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