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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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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拉夏贝尔 公告编号:临2017-020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即《关于实施2017年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经公司2017年12月18日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47,671,64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731,641.86元。其中A股总股本为332,881,842股,对应派发现金红利109,851,007.86元;H股总股本为214,789,800股,对应派发现金红利70,880,634.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Boxin China Growth Fund I L.P.系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合伙企业,由于其在中国境内开户的手续耗时较长,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股东尚未完成开户工作,其股份暂时置于“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名下,Boxin China Growth Fund I L.P.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公司H股现金红利分配事项请关注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在香港联交所披露的《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的结果/更换董事或重要行政职能或职责的变更/更换监事/更换审核委员会成员/更换薪酬委员会成员/修订宪章文件/股息或分派/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更改暂停办理过户日期]》。

2. 自行发放对象

Boxin China Growth Fund I L.P.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9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97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29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东支路81号漕河泾实业大厦6F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80239238,021-80239245

联系邮箱:ir@lachapelle.cn

特此公告。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