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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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17-057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6号)核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849,978股,每股发行价格23.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259.1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余额为1,740.83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11月23日汇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39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具体如下:

注:上述专户余额系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

乙方: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已在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0009597481,截至2017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1,8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在高性能环保型塑料复合材料生产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晓斌、赵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照被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