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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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7-083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6号)核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公开发行了882.5057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8,250.57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8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余额为86,450.57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11月10日汇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316号《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鉴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条款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时达辛格林纳投资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新时达辛格林纳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一通过甲方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智能化柔性焊接生产线生产项目,甲方一负责确保甲方二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一、甲方二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两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一和甲方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芙、王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一和甲方二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一、甲方二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