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7-096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2月27日,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地矿)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鲁执37号之二),裁定冻结自然人刘爱秀持有的1,697,522股山东地矿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的终审判决([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
2017年5月10日,公告送达判决书期满,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17]鲁执37号。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至今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2015-046、2015-064、2016-017、2017-004、2017-042、2017-076)。
二、本次执行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的民事判决([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褚志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交付1,697,522股山东地矿股票,被执行人褚志邦未履行,其持有的2,019,359股山东地矿股票因租赁合同纠纷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裁定司法过户给自然人刘爱秀(详细情况参见公司于2017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完成司法过户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现刘爱秀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同意代褚志邦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刘爱秀所持1,697,522股山东地矿(证券代码000409)股票。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质押等。
2017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司法冻结手续。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财产的强制执行,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执37号之二);
(二)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