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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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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372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佳程广场A座7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京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2017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选举王京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王京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京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公司2017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选举王京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王京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袁庄乡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及其专项结算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7-373号公告。

(四) 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安徽省合肥巢湖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7-374号公告。

(五) 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拟与菲律宾DAIICHI公司签署产业园区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7-375号公告。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8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373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

经营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袁庄乡

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及其专项

结算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协议类型:合作协议及其专项结算补充协议

●协议生效条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履行期限:30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协议中新密市人民政府与公司约定的合作开发区域占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所涉及具体建设用地面积需以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为准。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7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协议审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已于2017年12月取得《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河南省郑州市新密产业新城PPP项目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发布的临2017-362号公告)。

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袁庄乡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及其专项结算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新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袁庄乡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及《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袁庄乡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以下合称“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二、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新密市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协议主要条款

(一)项目概况

甲方将以河南省新密市袁庄乡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合作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合作区域东、南、西、北四至均以袁庄乡为界;项目内规划先期起步区进行重点开发建设,具体为郑少洛高速以北,郑登洛城际铁路以南,东至袁庄乡界(去掉密登堡已开发区域),西至袁庄乡界;其他区域为远期规划区,地域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合作内容

甲方负责整个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履行政府职能、主导重大事项决策、确定标准规范、提供政策支持、实施项目监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

乙方负责投入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合作区域的投资、开发、建设、招商及运营等工作,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收益,乙方保证按时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在合作区域的开发中根据规划要求提供“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投资、产业发展服务、规划咨询与设计、物业管理、运营维护等工作。

(三)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在本协议项下双方的合作是排他性的,非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

2、本项目的合作期限为3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项目公司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全资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作区域内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合作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由该项目公司承担。

(五)政府付费资金来源与保障

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甲方承诺将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即扣除上缴中央、河南省、郑州市级部分后的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至地方财政后,按照约定比例留存后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管理,通过安排预算支出,作为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资金来源,并完善各项收支手续,以保障乙方各项服务费用的顺利支付。

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是指合作期限内合作区域内单位与个人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原有企业原址产生的税收收入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含专项收入和专项基金等)。

(六)乙方收取服务费用的对外项目和结算方式

1、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投资收益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就土地整理投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投资成本和土地整理投资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投资收益按土地整理投资成本的15%计算。

3、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合作域内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不含销售类住宅项目)。

4、就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该等费用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

5、就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该等费用中政府付费部分按照政府定价执行;无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双方商定的市场价确定。

6、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服务费用,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当年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用,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用,每年结算不少于两次,末次结算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全部合作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确保全部合作事项按时完成;组织进行合作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合作区域的产业定位;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合作区域总体方案和规划建议,制订可行的实施计划;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总规、控规和国家政策执行。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7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开发区域中的后续业务开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与新密市人民政府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将明确双方在开发建设经营合作区域中的权利义务,确定公司投资和回报计算方式,为公司与新密市人民政府以PPP模式共同实施郑州市新密产业新城项目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五、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中新密市人民政府与公司约定的合作开发区域占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所涉及具体建设用地面积需以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为准。

(二)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8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374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

经营安徽省合肥巢湖市约定

区域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协议类型:合作协议

●协议生效条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议履行期限:30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协议中巢湖市人民政府与公司约定的合作开发区域占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所涉及具体建设用地面积需以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为准。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7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协议审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已于2017年12月取得《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安徽省合肥市巢湖产业新城PPP项目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发布的临2017-338号公告)。

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安徽省合肥巢湖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巢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安徽省合肥巢湖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二、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巢湖市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协议主要条款

(一)项目概况

甲方将以安徽省合肥巢湖市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合作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合作区域北至建和村一带,南至峏山村一带,西至柘皋镇西边界,东至大塘村一带。地域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合作内容

甲方负责整个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履行政府职能、主导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政策支持、实施项目监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

乙方负责投入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合作区域的投资、开发、建设、产业导入及运营等工作,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收益,乙方保证按时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在合作区域的开发中根据规划要求提供“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投资、产业发展服务、规划咨询与设计、物业管理、运营维护等工作。

(三)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在本协议项下双方的合作是排他性的,非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

2、本项目的合作期限为3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项目公司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全资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作区域内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合作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由该项目公司承担。

(五)政府付费资金来源与保障

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甲方承诺将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即扣除上缴中央、安徽省、合肥市级部分后的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至地方财政后,按照约定比例留存后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管理,通过安排预算支出,作为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资金来源,并完善各项收支手续,以保障乙方各项服务费用的顺利支付。

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是指合作期限内合作区域内单位与个人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原有企业原址产生的税收收入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含专项收入和专项基金等)。

(六)乙方收取服务费用的对外项目和结算方式

1、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投资收益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就土地整理投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投资成本和土地整理投资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投资收益按土地整理投资成本的15%计算。

3、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合作域内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不含销售类住宅项目及其底层商业、以及已按15%结算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投资项目)。

4、就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该等费用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

5、就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该等费用中政府付费部分按照政府定价执行;无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双方商定的市场价确定。

6、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服务费用,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当年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用,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用,每年结算不少于两次,末次结算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全部合作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确保全部合作事项按时完成;组织进行合作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合作区域的产业定位;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合作区域总体方案和规划建议,制订可行的实施计划;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产业导入,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总规、控规和国家政策执行。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7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开发区域中的后续业务开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与巢湖市人民政府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将明确双方在开发建设经营合作区域中的权利义务,确定公司投资和回报计算方式,为公司与巢湖市人民政府以PPP模式共同实施合肥市巢湖产业新城PPP项目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五、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中巢湖市人民政府与公司约定的合作开发区域占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所涉及具体建设用地面积需以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为准。

(二)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8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375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拟与菲律宾

DAIICHI公司签署产业园区

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华夏幸福菲律宾拟与菲律宾DAIICHI公司签署产业园区《投资框架协议》,涉及双方在菲律宾八打雁省的产业园区项目合作。

●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管签字确认方可生效。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拟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为双方后续推进全方位合作奠定了基础,具体合作项目及详细计划将由双方沟通并进一步约定,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审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夏幸福”)于2017年12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与菲律宾DAIICHI公司签署产业园区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下属子公司CF CITY PHILIPPINES NEW INDUSTRY CITY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华夏幸福菲律宾”)与菲律宾DAIICHI PROPERTIES, INC.,(以下简称“DAIICHI”)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

DAIICHI的注册地址为THE PENTHOUSE, TAIPAN PLACE, F. ORTIGAS JR. ROAD, ORTIGAS CENTER, PASIG CITY, PHILIPPINES,是一家依照菲律宾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DAIICHI连同其关联方(以下合称“DAIICHI集团”)为菲律宾领先的商业楼宇和工业园区开发商。DAIICHI集团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现场位于菲律宾八打雁省,面积约200公顷,项目土地为DAIICHI集团拥有。华夏幸福菲律宾和DAIICHI希望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合资经营,根据本协议和项目文件的条款并基于华夏幸福产业园区开发的商业模型,对项目现场的产业园区项目进行开发。

(二)主要条款

1、合资公司

华夏幸福菲律宾和DAIICHI将依照菲律宾共和国法律,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并对其提供资金以满足项目开发的持续资本要求。出资比例中,华夏幸福菲律宾占60%,DAIICHI占40%,双方有权依照其各自的出资比例获得合资公司中的经济利益。华夏幸福菲律宾和DAIICHI将以认购普通股、优先股以及提供股东贷款的形式,按照60%和40%的出资比例,完成对合资公司的首期资本出资。双方的具体出资金额将由双方进一步协商约定。

2、投资和合资框架

(1)合资的结构

目标项目的开发应依照合资要求和本协议进行,每家合资公司的股东应订立管辖每家合资公司各自运营的股东协议,并在不违背本协议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运营。DAIICHI集团对按开发计划征集与合并目标项目附近的额外土地负有主要责任,并对涉及土地征集和土地合并的所有事宜具有控制权;额外的项目土地应向合资公司出售和转让;华夏幸福对项目土地的开发负有主要责任,并对涉及目标项目开发的所有事宜具有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工程、采购、施工、销售和营销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活动。

(2)合资的总体框架

在完成首期资本出资和首期土地收购的前提下,双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DAIICHI应在考虑华夏幸福菲律宾编制的开发计划后完成土地收购计划的编制,并负责准备和实施土地收购计划,取得合资公司所需的所有相关开发许可;华夏幸福菲律宾负责编制并实施开发计划,合资公司应按其股东协议落实开发计划;合资公司向DAIICHI收购额外项目土地;DAIICHI应按双方共同约定的程序向合资公司出售并转让该等额外项目土地;合资公司在首期资本出资和首期土地收购完成后的三年内不得进行分红,三年后华夏幸福菲律宾和DAIICHI分别按照60%和40%的比例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形式经双方同意后进行分红。

(3)土地收购计划

DAIICHI应负责编制首期土地收购计划,并于交割前与华夏幸福菲律宾对该计划达成一致。DAIICHI负责代表合资公司申请并获得开发所需的、与项目土地和额外项目土地有关的开发许可。

(4)总体计划和开发计划

华夏幸福菲律宾应负责编制由合资公司实施的首期总体计划和开发计划,并于交割前与DAIICHI对该等计划达成一致;华夏幸福菲律宾和DAIICHI应每年确定并批准对首期总体计划和开发计划的任何修订或修正,并且其中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批准该等修订或修正;华夏幸福菲律宾拥有实施所约定的总体计划和开发计划的充分自主权和控制权,并对合资公司实施该等计划具有控制权。若上述计划因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要变更,导致当时有效的商业计划或约定年度经营预算增加超过10%的,华夏幸福菲律宾应在提议该等变更后的20个营业日内将相关修订和修正书面通知DAIICHI。而该等变更属于股东协议里的保留事项,只有征得DAIICHI同意方可生效。

(5)商业计划和年度经营预算

双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的60天内共同商定并确定每家合资公司的首期三年商业计划和当前财年的年度经营预算,双方应按股东协议的条款通过首期商业计划和当前财年的年度经营预算。此后华夏幸福菲律宾应最迟在每个财年结束的三个月前编制每家合资公司下一财年的拟议年度经营预算。若股东在任一财年结束前无法对任一合资公司的年度经营预算达成一致,则该财年的临时约定年度经营预算之金额应按上一年约定年度经营预算之金额的110%确定。

3、已开发项目土地的销售

已开发项目土地应在自愿购买、自愿出售的基础上,或按照公允市值销售,且应征得双方根据股东协议达成的一致意见。

4、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菲律宾共和国法律,并据其进行解释。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争议,经双方自行协商机制无法解决的,应提交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届时有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5、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管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项目所在的菲律宾八打雁省,位于吕宋岛的西南部,与首都马尼拉有铁路、公路以及沿岸航运的停泊港连接。便利的交通为公司在该区域开发产业园区项目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条件。

(二)公司与菲律宾企业合作对目标地块进行开发,体现了公司在城市规划、产业发展服务、产业园区运营方面的卓越实力,表明公司产业园区运营的能力具备承接国际合作项目的能力和视野。协议的签署代表着公司在菲律宾的产业园区业务取得了阶段性进展,表明公司为实践“产业园区的引领者”的愿景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三)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一)本次拟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为双方后续推进全方位合作奠定了基础,具体合作项目及详细计划将由双方沟通并进一步约定,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具有不确定性。

(二)对双方后续签订的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及双方后续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