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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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证券代码:600863 编号:临2017-073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16号)核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公开发行18,752,2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5,220,000.00元,扣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承销费人民币12,162,942.57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1,863,057,057.43元。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于2017年12月2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招商证券于2017年12月28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截至2017年12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855404975,截止2017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186,305.705743万元。该专户将作为甲方本次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维、于珊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