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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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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产品执行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

2017-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及《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相关税收规定,现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运营的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以下统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公告并提示如下:

1、 自2018年1月1日(含)起,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存续及新增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适用法规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相应税费需由各产品资产承担。

2、 各产品资产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征收方法,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特别提示:

1、前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对产品收益水平有所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2、如后续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产品增值税政策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根据最新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咨询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