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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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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2017-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匹凸 编号:临2017-099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保证金8000万元,投资顾问费人民币175,549,271.04元,以及保证金和投资顾问费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017年12月28日,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匹凸匹”)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初138号,就自然人黄永述(原告)诉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塞威”)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因在自然人黄永述诉柯塞威合同纠纷案中,作为柯塞威的发起人股东,在柯塞威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对柯塞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列为被告二,柯塞威被列为被告一,鲜言被列为被告三。公司于2016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4),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84),于2017年6月9日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0),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98)。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初138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黄永述返还保证金及投资收益共计222003802.6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黄永述应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480056 元;

上述两项债务相互抵销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反诉被告)黄永述支付保证金及投资收益217523746.64 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黄永述支付上述保证金及投资收益217523746.64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鲜言应对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黄永述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鲜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黄永述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逾期履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319546.35元(黄永述巳预交1709419.37元,其多交的389873.02 元本院予以退回),由黄永述负担173214.35元,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鲜言负担11463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黄永述预交),由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鲜言负担。反诉受理费88604元(已由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黄永述负担25446元,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此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永述针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初13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