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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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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8-001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0月19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042号),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运分公司)诉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红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运分公司通知,法院已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5日,江煤销运分公司因与太红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萍乡市中院)提起诉讼。萍乡市中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09年起,江煤销运分公司与太红洲公司进行煤炭业务合作。期间,江煤销运分公司收取太红洲公司保证金500万元。后太红洲公司从江煤销运分公司购煤数量增大,并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截止2014年7月30日太红洲公司应付江煤销运分公司货款余额3263.73万元(不含保证金)。经对双方相关应收应付及代垫款项进行清算,截止2017年9月8日太红洲公司欠江煤销运分公司货款3108.98万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清所欠货款余额31089750.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07052.55 元(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6%计算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合计5907052.55 元,之后的由法院另算至付清日止);

2、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一审情况

本案于2017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5日,萍乡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支付款项31089750.2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1089750.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4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26784.01元,由被告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