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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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8-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536证券简称:中国软件 公告编号:临2018-001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原告)诉本公司子公司中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软服务,被告)合同纠纷案件,中软服务今日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中国软件芜湖服务外包园项目补充协议》,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落实〈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备忘录》所约定的项目。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系代表芜湖市人民政府对引进的投资执行优惠政策和奖励。现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以投资未到位为由要求补偿损失,实际是要求退还的奖励款, 尽管芜湖市弋江区人民府在本案投资纠纷中不存在领导、隶属关系,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奖励政策制定和履行地位上不平等,二者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与中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因投资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原告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2017年4月13日,中软服务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已受理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诉中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应诉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未完成中国软件芜湖服务外包园项目实施目标和建设工期而依约赔偿原告损失(返还产业扶持资金)4046.6459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17年10月23日,原告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提出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因未完成中国软件芜湖服务外包园项目实施目标和建设工期而依约赔偿原告损失(返还产业扶持资金)4046.6459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因未完成中国软件芜湖服务外包园项目实施目标和建设工期而依约赔偿原告损失(返还产业扶持资金)7210.7340万元。”

有关子公司中软服务涉及诉讼事项的其他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2017年4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