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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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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的补充说明公告

2018-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8(A股) 900946(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01

证券简称:湖南天雁(A股) 天雁B股(B股)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的补充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15日,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雁”或“公司”)就子公司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雁有限”)收到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规罚字[2017]17号),披露了《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6)。

为了让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清晰地了解案由,现将《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对该事项的补充说明

为解决原湖南江雁机械厂(天雁有限前身,已于2005年3月破产清算,历史遗留事项由天雁有限代管,机械厂破产后的职工由天雁有限接收)职工危房拆建问题,天雁有限于2008年7月份与衡南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现更名为衡阳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华公司”)签订《联合建设开发合同》,对公司代管土地内区域内危房进行改建,以改善破产企业职工居住环境。合同约定此次建房须在改造拆迁的地段上,由晓华公司负责经济适用房的拆迁、新建并安置项目内职工和居民,天雁有限除提供建房用土地外,一切建设手续(立项、规划、报建)及所有拆迁、建设、安置和销售均由晓华公司负责。该项目建成后,房屋优先用于拆迁区域危房住户安置及满足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求,除此外天雁有限及公司未获取任何建设或开发利益,亦不承担任何建设和开发风险。

衡阳市规划局以晓华公司在项目过程中未及时办理报建手续向天雁有限和晓华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关于该事项,公司已按通知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暂未收到行政复议结果。

二、该事项对2017年经营业绩的影响

原湖南江雁机械厂破产终结后,天雁有限受托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鉴于该事项为天雁有限处理江雁机械厂破产遗留问题所引发,如果行政复议后仍要求天雁有限支付罚款,天雁有限将按相关《委托协议》的约定,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不会影响天雁有限以及上市主体湖南天雁的当期经营损益,对2017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无负面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