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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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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神雾环保股票(300156)
调整估值的公告

2018-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代码:300156)于2017年7月17日停牌,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 号)的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对其进行指数收益法估值(详见2017年9月19日《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神雾环保”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控股股东继续推进重大事项的公告》,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 2018年1 月 16 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神雾环保”(300156)股票价格进行调整,按照其2018 年 1月 15 日指数收益法估价(23.38元)基础上连续下调 3 个 10%的价格,即 17.03元进行估值。

重要提示:基金估值方法开始调整当日可能会对基金份额净值产生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并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神雾环保”有关重大事项进展,进行合理评估,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必要时进一步确定其估值价格。待“神雾环保”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 1 月 17日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成长收益平衡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15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月16日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18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13,615,511.46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72,264,427.2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0.64%,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72,264,427.21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0000元。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已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率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一并修改本基金名称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2、决议事项的实施安排

根据《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已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编制《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订后的《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的次一工作日,即2018年1月17日起生效;同时,原《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该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17日